一段婚姻的結束,首要考量的就是對孩子的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一般而言,請求扶養費之期間是,從離婚起至該子女滿二十歲為止,因為民法規定二十歲即算成年,所以實務上推定二十歲即有工作能力,開始能夠照顧自己。夫妻就算離婚後,並不代表就恢復到單身的生活,還是要盡父母的義務,不論監護權的狀態是什麼(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孩子既然從己身所出,就要做好父親、母親的角色才是。
而監護權應該要判給哪一方,完全是看哪一方對於孩子的成長來說最有利,也就是所謂的「最佳子女利益原則」,按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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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子女監護贍養 | 視情況而定 | 視情況而定 | 子女監護贍養,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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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