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3年5月的醫糾法草案,定義醫療糾紛為病人認為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且應該要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來負責,因此所產生的爭議。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約可分為3種:
但對於病人或家屬來說,無論是和解、調解,還是訴訟,往往連具體發生了什麼事情、因為醫院或醫事人員的何項行為導致不幸的結果都難以清楚說明,更不用說如何蒐證與舉證。但若是能從一開始,就預防醫療糾紛,把傷害降到最低,是否就能讓彼此心裡都好過些呢?以下是醫療糾紛的預防面與實務面:
『預防面』:
『實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