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黃姓男子因糾眾找擔任馬伕的何姓友人尋仇,在中壢一間KTV前持刀砍斷他左手動脈害何慘死,黃辯稱「只想給他教訓」;法院審酌,黃揮刀下手重,死者左手被切開28公分,肩膀至手肘幾乎遭砍開直徑的一半,審酌黃砍一刀即逃離,主觀應無致死犯意,今依傷害致死判他8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20歲)今年5月2日凌晨得知何在KTV唱歌用微信群組聯繫13名友人,及1名17歲陳姓少年到場,上午7點多見何現身,湯姓、李姓男子各持球棒追打,鄒姓同夥也拿電擊棒攻擊,黃則拿預藏的西瓜刀朝何左手猛砍,力道之猛甚至砍到見骨頭,左動脈也遭斷裂。
何重傷倒臥血泊失去意識,搶救仍不治,案發後黃跑到中南部企圖潛逃出境,躲了5天才在雲林麥寮被逮;訊時黃對作案動機交代不清,同夥說他和何有金錢糾紛,檢方今年9月6日依殺人罪起訴黃。
審理時,黃否認殺人犯行,但坦承傷害致死,表示自己和何沒有金錢糾紛,當時朝他的手臂畫下去,只是想要教訓對方,沒有想要致他於死的意思,所以才避開頭、頸部等重要部位。
法院審酌,何手部傷勢長達28公分,最深之處達12公分,並傷及腋動脈2.5公分,可見黃男揮刀下手之重,且何左手自肩膀至手肘處,幾乎遭砍開直徑的一半,足以嚴重減損、毀敗肢體機能,認定黃主觀上有重傷害故意。
法院查,檢方依殺人起訴黃,但黃、何爲朋友關係,並無仇隙,難認黃有深仇大恨而生殺人犯意,審酌黃當時從何左後方揮砍1刀,隨即逃離現場,當時何背對無警覺,若黃打算致人於死,本可近距離朝頭、頸部猛烈攻擊,認定黃無置人於死決意,變更起訴法條。
法院審酌,黃不思理性解決糾紛,持西瓜刀揮砍造成何死亡,迄今也沒有達成和解,考量黃20歲,犯後坦承,且在雞排店月收不到3萬元,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黃8年6月徒刑。
黃男朝何姓友人揮刀,下手之重害對方失血過多慘死,法院依傷害致死判他8年6月,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當有任何糾紛狀況發生時,千萬不要用「暴力」來解決事情,如此一來不但會導致問題更加繁瑣,也會惹上許多法律上的糾紛。新聞中的黃男為了「給人一個教訓」換來了永遠無法抹去的「殺人罪」的汙點,即使不是故意使然,也讓他從此冠上「殺人犯」的名號,永遠無法抹去。
為了避免諸如此類的狀況發生,建議在發生任何糾紛時先尋求他人的協助(當然並非指暴力集團),討論好具體、可行的方案,經過各種謹慎的評估之後,方可執行計劃,否則一時的衝動不但害人,也害到了自己。
新聞來源:udn聯合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