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該條項說明了如何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再如過往採用中世紀時宗教法院以神之意旨的判決方式,或是如宋朝包青天式的講求被告自白和屈打成招的模式。因此,證據裁判原則是具有歷史性的意義,它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認定被告有罪無罪的判決基礎,在於證據的認定,而非如過往一般。
根據司法實務之見解,「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因此所謂證據裁判原則,不僅僅認為認定犯罪的基礎在於直接證據,若是間接證據,加上合理的推理,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之基礎。
但是單純的臆測或是推論,並非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證據,檢察官若僅提出推論或是臆測,並沒有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仍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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