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裡的第156條第3項規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與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
違背不得訊問規定或夜間訊問,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這些都是屬於刑事訟訟案裡的,不具證據能力的一種。而法條的規範,都會明確的指出問題之所在,或許這也就是法條給人如此冷冰冰的印象,但是實際去運用法條的人,正是我們人類,而有了人類的使用,才能讓法條更具有溫度。
調查目的 |
|
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訴訟證據蒐集 | 視情況而定 | 是情況而定 | 訴訟證據蒐集,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
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