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一個人還要自己蒐集證據,或是找證人。這樣很麻煩耶∼萬一沒了證人,沒有證據,若是刑事案件,真凶逍遙法外,豈不是便宜了他嗎?這樣司法又有何公正可言?然而在西方社會,司法扮演的地位是不告不理,除非是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才能由掌握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扮演偵查的主動角色,證據自然也由檢察官與警方去偵查及蒐集。
而一般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與普通民事案件,因為是自己所提的訴訟,涉及到也只是事關個人,非關公益,情節有時也輕微,由主張權利的自己掌握證據來致勝,並非沒有道理。
刑事訴訟法中有一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事人或許因為掌握不到證據,而失去勝訴機會,因此怨嘆司法不公,但換個角度想,司法也是由人所制定的制度去實踐,並非是神有辦法清楚辨別是非善惡,他無法明明白白辨別是非對錯,只能就兩造雙方所提的證據去判斷與辨別。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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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訴訟證據蒐集 | 視情況而定 | 是情況而定 | 訴訟證據蒐集,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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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