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時候,證據可以自己收集
例如,被人家恐嚇,有簡訊,或錄音,或line ,把這些拿出來,當庭勘驗,或先拿去給公證人公證也可以。
二、有些證據,要申請法院去調查取證,法律依據在哪裡呢?
民訴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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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訴訟證據蒐集 | 視情況而定 | 是情況而定 | 訴訟證據蒐集,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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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