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程序中,關於本案待證事實的調查與證明,只能以法律准許的方法為之,也就是指,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而所謂法律明文准許的幾種證據方法,就係指被告,證人,鑑定人,書證,勘驗的相關規定。
證據方法係要經過調查程序之合法調查,才可作為法官裁判時自由心證之基礎。 例如:文書是法定的證據方法,必須要經過朗讀或告以要旨的法定調查程序,才可作為本案裁判之基礎。證人為法定之證據方法,原則上則須經具結的調查,以資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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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訴訟證據蒐集 | 視情況而定 | 是情況而定 | 訴訟證據蒐集,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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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