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程序是指,經過了合法的採證手段,還要經過合法的程序調查,方能作為裁判之基礎。而在審判程序,首先行調查證據程序,例如詰問證人、提示書證及物證。證據調查程序是由檢察官依法負舉證責任,將證據提出於審判庭上,使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
由於被告不自證其罪,因此不需負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有權利針對檢方(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舉出反證。在這個階段,雙方就證據的證明力互相攻防,盡力使法官形成對己方有利之心證。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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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訴訟證據蒐集 | 視情況而定 | 是情況而定 | 訴訟證據蒐集,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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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