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一夜情被逮,妻怒告通姦

微笑徵信社案件分享,帶民眾了解妨害家庭通姦罪:
  日前一名陳姓男子在洽商期間,於廠商的酒會上,酒酣耳熱之際和身邊女助理發生了一夜情,事後因為兩人關係尷尬,在陳妻的追問下才坦承發生了一夜情,陳妻怒不可忍怒告女助理妨害家庭通姦,經法官判定通姦罪成立,處三十天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陳姓男子任職外商公司業務經理一職,於五年前聘請劉姓女助理,協助業務和行政業務,兩人工作時間長,劉女也和陳妻認識。去年六月,陳男在接待外國客戶的酒會上,因不勝酒力,由劉女開車載送,不料兩人開到郊區時,一時的意亂情迷竟發生了一夜情。
  事後兩人相處尷尬,被陳妻察覺有異,在連日逼問之下,陳男才向妻子坦承和劉女發生過性行為,但僅一次,並且是初犯,兩人並沒有外遇關係,但陳妻依舊忍無可忍,怒告劉女妨害家庭通姦罪。
  在法庭上,陳妻認為是劉女明知丈夫已婚,卻又刻意將車輛開到郊區誘騙丈夫發生性行為,是蓄意通姦;劉女否認通姦,並說是陳男也是關係人,兩人就算發生關係也為和姦,陳男也有罪。
  經法官判定,經由路口監視器畫面和行車記錄器錄音檔案,陳女和陳男發生性行為數實,而陳女知曉陳男已婚狀態卻相姦之,構成通姦,由於通姦為告訴乃論,僅能由配偶提出,若撤銷告訴其效力不涉及共犯,最後判定陳女三十天有期徒刑,罰十萬元賠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微笑徵信社法律諮詢,妨害家庭通姦罪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七章第239條:有合法配偶的人和配偶以外對象發生性行為,通姦者和相姦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是世界上少有將通姦定為犯罪行為的國家,也因為有這條法條,讓外遇被害方可以藉此來一條外遇者進行索賠,可能淪為報仇的工具,目前仍具有爭議性,但只要還有這條法條的存在,就能夠幫助外遇被害方討個公道。
  通姦行為的定義在於(1)其中一方有婚姻關係。(2)具有確實性行為發生,台灣法院對通姦罪的判定,最關鍵就在於性行為是否確實發生,只要在法庭上提出的通姦證據具有實質證據效益,就算只是一夜情,甚至是性交易行為,也認定為通姦。
  根據《刑法》第一七章第245條可知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要由配偶方提出,但如果配偶方有放任通姦行為發生的話則不得提告,同時就算撤銷對通姦者的告訴,效力不及相姦者,也就是說外遇關係中的第三者仍會被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