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親因個性不和或等等因素決定要分開,那麼小孩得監護權該由誰取得呢?
對於未成年的監護權,法律上有明文的規定,依照民法第1055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或許在一個家族中,當兩人要分離時,身邊又有小孩,那只好互相爭奪小孩的監護權,以讓孩子可以待到自己身邊
,但是這樣互相爭奪中,受傷害的往往都是小孩子。以小孩的立場來看,爸媽不就是應該要生活在一起,怎麼會每天為了他而吵架?這樣子不但會讓小孩產生一些自卑情結與自責行為,對於小孩的生心靈發展也會有所阻礙。
所以說,大人世界間的紛爭,只要牽扯到小孩,對於小孩來說,就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但是這種監護權的爭奪,小孩往往都會被夾在大人之中,雖說不會難以做人,但是心中卻會有許多疑問,為甚麼爸媽不能夠永遠在一起陪伴自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