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107條規定:
Ⅰ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Ⅱ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Ⅲ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Ⅳ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變更監護權人的權利,可能原因是父母雙方死亡,或是其中一方有明顯的重大不適任,所以才有變更監護權人的規定。對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子女在成長期間最為重要的人,當大人之間的問題難以解決,小孩在家庭間難免會受到一些波及,而這正是考驗著大人們處理事情的高度,如果以影響孩子最低限度,那才是對孩子最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