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094-1條規定: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對於選定監護人資格,應該考量到監護人的狀況,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來選定監護權人。畢竟家事法中,孩子是敏感的,對於大人世界的變化根本無法理解。若是一天一個生活好好的家庭突然變了調,小孩的心中一定充滿疑惑且不理解。所以,為了不讓孩子受到的傷害增大,此時就考驗著大人們的處理事情的高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