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094條第一項規定:
Ⅰ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監護權人之選定,猶如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之選定優先順序,在法律上有明確規範其順序為何,其目的是避免一些爭奪問題的發生。而監護權人的規定順序,也是如此。而在法律上,也有未成年人監護之分類:一、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人、二、民法§1093條指定監護人、三、民法§1094條法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