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上,針對探視權部份,父母雙方可明確約定會面時間、地點以及雙方應盡的責任義務,倘若其中一方無法履行約定內容時,即可透過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訴訟過程中孩子將需面臨父母的爭吵、奪取、情緒勒索、利誘等,建議父母需多關懷尊重孩子,並以孩子的感受為首要考量,以求雙贏局面。
而子女探視權部分,在雙方離婚時,訂定離婚協議書時就應該詳細的規定,對於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否由他人陪同等等,寫越詳細以往爭執越少。而協議書上也務必要謹記三不原則:
1.不寫「隨時」:探視時間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不讓你探視,無明確時間限制,根本無從規範,只是徒增困擾。
2.不寫「隨地」: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例如:兒童福利聯盟或是里民服務處),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倘若填寫「隨地」,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更是麻煩。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
3.不寫「都可以」:任何關於探視,寫的越仔細越好,除了時間、地點外,還包括了「接送方式」、「誰來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衍生的問題會越少。千萬不要寫「都可以」,若寫了「都可以」,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