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雖然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但仍不失為財產權之一,並非不得作為買賣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物。
惟買方取得的只是事實上的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因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七百五十八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