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雖非合法完成建築之不動產,但在依法拆除前,仍不失為財產權之一。所以債務人所有之違章建築仍非不得查封拍賣。但因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謄本可查,所以執行程序和一般有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同。
首先,應先查明違章建築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通常都由債務人提出納稅證明如稅單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為審查。又因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故其查封之範圍、面積均不明確,無從辦理查封登記,所以必須發函地政事務所到現場測量,測量後再辦理查封登記。接下來之程序如鑑價、拍賣等則和一般有保存登記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