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章建築查報舉發應向主管機關為之。
其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二條,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市)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市)政府。
※建築法§2條: Ⅰ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Ⅱ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