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屋主與甲買主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房屋又與乙買主訂立內容相同之買賣契約,稱為「一屋二賣」,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賣方與乙買主所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甲買主契約之效力,然因房屋只有一棟,賣方如就乙買主之契約為履行,甲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反之,賣方如就甲買主之契約為履行乙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
於此種情形,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甲買主或乙買主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此際,屋主若是故意欺瞞,企求不法利益,尚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
※民法§二百二十六條:
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Ⅱ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二百五十六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