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遭查封,視其原因為何,可提出救濟,程序上之救濟方法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實體上之救濟方法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例如執行機關將第三人之財產誤為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第三人得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其執行處分。故倘違章建築誤為債務人之財產遭查封,原始起造人得聲明異議。惟違章建築是否為異議人所有尚有爭執時,原始起造人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救濟之。
※強制執行法§十二條:
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Ⅱ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Ⅲ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