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申請人可以同時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和「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機關會先收取測量規費,經辦理測量收件手續,和文件審查後,地政機關即會排定時間進行測量。
於實地勘查測繪後,地政機關會核發佔有範圍位置圖,地政機關將案件移至登記課,並通知繳納登記費(權利價金之千分之一計算)和書狀費,繳費後即辦理登記收件手續。登記完畢,申請人憑收件收據及印章,至櫃檯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倘申請人先辦理土地複丈申請再辦理登記申請也是可以,未強制規定須同時為之,只是可能要跑兩趟地政機關。 綜上所有申請程序,其應檢附下列文件如下: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三、四鄰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佔有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印鑑證明。
五、地上權位置勘測圖。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檢附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