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公司之經營業務內容,固然在於媒介不動產之買方與賣方達成不動產交易,以賺取仲介酬勞為目的。
通說認為不動產仲介應適用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以下關於居間之規定,但嚴格而言,又牽涉委任與代理法律關係,是又應適用有關代理與委任的法律關係,以保障消費者與不動產仲介業者之權益。
此外,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民法§五百六十五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