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
民法特制訂相關規定使各共有人均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共有的土地,無論是基於繼承來的公同共有或是其他原因所生的分別共有,在無法令規定,或依該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約定不分割期限情形下,共有人都可以隨時主張分割。
若部分共有人反對分割,又無法以協議分割方式完成分配時,則主張分割的共有人,應將其餘共有人全體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法院判決可自行依其認為妥適的方式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