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

守護婚姻決不退讓立達徵信把關幸福打擊小三

全世界24小時客服聯絡電話 台灣業界評價第一領導品牌 0800-250-001
英语简体中文中国(繁体)日本性玩偶韩语越南人马来语
提供全球服務

不動產法律相關法律介紹

認識不動產及其類型

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與其定著物兩種。土地指一定之地表及地上地下之一定空間。定著物者,則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具有獨立之使用價值者,如房屋、廠房、水塔、橋樑等。民法就不動產之特別規定如下:

  1.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2.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此,於買賣房地,移轉所有權時,應注意擬具書面契約,並至地政機關辦妥移轉登記(即俗稱之過戶),才算完成所有程序。

※民法§七百五十八條:

  •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何謂違章建築?

所謂違章建築,簡言之就是沒有請領建築許可執照之前,就擅自先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因為凡是有建築行為的,即必須依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請領建築許可執照,然後才可動工建造。〈違章建築處理法第二條參照〉。

※建築法§2條:

  • Ⅰ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Ⅱ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建築法§25條Ⅰ: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地上權能否移轉?

依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易言之,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是習慣外,地上權當然可以是移轉的標的。

前述之契約另有禁止讓與之特約,該約定係屬債權性質或是物權性質?實務通說,認為該特約係債權性質,仍須於登記同時就該特約予以登記始可對抗第三人,以茲保障交易之安全。

※民法§八百三十八條:

  •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抵押權之讓與

  1. 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通抵押權,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2. 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擔保債權之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且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完全回復。
  3. 亦即抵押權從屬債權之特性與普通抵押權者相同。

※民法§881-6條:

  • Ⅰ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 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合法推薦的立達徵信社
客服電話 LINE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