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原則上子女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是可以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
惟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年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
那麼。夫妻間離婚,子女應該跟從誰姓,從傳統社會上,父系社會為大。所以理應要從父姓。但是現在提倡男女平等,對於子女後的照顧與影響,不應該權限都由男方掌握住,但是上述法條說明的是例外,但也不會不常發生。畢竟現代人生育低,一個家庭可能就是核心家庭,很難有兄弟姊妹。所以對於夫妻間離婚後小孩從姓的打算,還是要看看個案的情況,才可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