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重要性,影響著兩人日後的生活,或是孩子的生活。而離婚協議內容該制定些什麼事項:
一、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及扶養費用
1.夫妻可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
2.是指從離婚登記日以後,到子女滿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通常約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用。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夫或妻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財產、住居所及物品分配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債務由何人承擔?家中任何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