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具法定要式 (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與禁婚親結婚 (民法九百八十三條)、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 (民法九百八十五條),其婚姻為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無效,係當然、絕對、自始、確定無效,無須以訴訟判決行之(惟得以訴訟確認無效),任何人均可主張無效;婚姻無效者,當事人間不發生夫妻之身分關係,亦不成立夫妻財產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則屬當然。
目前民法1052 條所規定之十大判決離婚條件,分別有重婚、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家暴、對親屬家暴、遺棄、意圖殺害、重大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失蹤三年、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六個月。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1049條),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法律無明文規定,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50條、第73條),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再者,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
按夫妻離婚後,雙方不再具有婚姻之身分關係,而財產上權利亦各自獨立互不干涉,與一般人無異。如夫妻於離婚後負擔債務,除非他方願負保證責任或代為向債權人清償外,應由夫或妻自行負擔清償之責,與他方無涉。
婚前協議書又稱婚前契約,是結婚之雙方於婚前或婚後,為了保障夫妻雙方婚後權益所訂定之契約,約內容通常針對婚後生活及離婚時財產分配與孩子親權等處置。然婚前、婚後協議書之適法性視各地法律而定,分述如下:
在歐美地區,婚前協議是一種規劃工具,有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因此明智之舉便是為婚姻最好規劃。協議書之內容只要雙方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通姦條款、銀行帳戶的設立、休金保障條款、孩子監護甚至是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