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1條規定:
Ⅰ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Ⅱ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這與民事訴訟法第1條其實是相同的,同樣依被告/被害人的住居所地或是發生地為管轄法院。而管轄權的重要性,在法律上來說,對於原告是一個必須知道的知識,不然辛辛苦苦地跑去法院提出訴狀,最後卻因為該法院無管轄權而被駁回,是不是就等於做白工了嗎?
而家暴如果沒有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基本上會沒完沒了,畢竟對方如果對自己有報復性的行為,而這只會讓自己身陷危險之中。而保護令的作用,也正是凸顯法律的重要性,雖然無法及時幫助不讓受害者受到傷害,但是卻能保護受害者日後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