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21條規定:
Ⅰ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或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Ⅱ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面對家庭暴力的發生,不論是有沒有申請保護令的受害者,都應該要知道申請的程序與後續的執行,不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亦或是睡著,可就吃大虧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