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48條~60條)之規定,對於機關如何處理家暴案件的方法與保護的對象都有做個相關的規範,還有辦理防治家庭暴力的在職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課程,這些都可以看出法律與政府對於家暴案件的處遇與預防。
而面對施暴者,很多受害者會有深深的恐懼,如果家暴案件中成功離婚的人,面對前伴侶會慣性的施暴,受害者會擔心因為自己解脫,而讓下一個受害者產生,心中難免會過意不去,所以能在現在即時的讓施暴者改正他的錯誤行為,更不會有下一個受害者產生的問題。
所以在家庭暴力防治法§55規定:
Ⅰ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
Ⅱ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面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對於施暴者有此項計畫,就是加害人處遇計畫,其執行是可以告讓相關人士告知案件,並不會因為是家務事而須迴避。相對的,家暴犯等同於是罪犯,雖然有較少的機會會進監獄,但是同樣是會留下不好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