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規範之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即甲、乙、丙類)及家事非訟事件(即丁、戊類),又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相牽連者,亦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參照)。
不服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者,應向所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上訴或抗告;不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者,則應向一審家事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是以家事事件因其事件性質之不同,受理其抗告程序之法院即屬有異。現行司法實務上就某些案件類型之抗告,究應屬高等法院或一審家事法院合議庭管轄,仍有爭論。
而家事事件法是由105年1月15日施行的,其法規是由民事訴訟法編列而成一本法規範。鑑於過去國內家事事件的處理,分別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無統一適用法典,並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並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