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4條Ⅰ第六、七款規定: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在家暴案件中因為保護令而被隔離者,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定為暫時,若孩子想見爸爸/媽媽,是可以約定見面時間及地點,但必要時或事態緊急時,是可以禁止見面交往的。
或許,孩子也是在這場家暴案件中受其害的人,所以自然而然就不會想回到如此地獄般的生活中。但是親情之血緣,怎能說斷就斷呢?若是施暴者願意改善,那麼受害者們也應該給施暴者一個留校察看的機會,或許還能重修舊好,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