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也可適用家暴法,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
此外,為強化家暴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修正案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十年餘,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婦女團體也籌組「台灣防暴聯盟」,在立委們的推動下,順利完成法案三讀。
此外,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罰金。
條文也增定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釋放條件及緩刑保護管束期間確實遵守條件,並強化家暴羈押條件,進而達到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