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目的,如第一條所明示,係在於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家庭和諧對於社會整體安全及發展,實具有關鍵性之作用。
暴力對家庭之影響,往往不僅是當事人本身身心受創,因此造成家庭破碎,喪失應有之保護、教育、經濟等功能,對於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行為模式及價值取向影響更鉅,往往深伏日後社會安全與發展之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長期性、習慣性、連續性施虐之特徵,受害人固可依刑法追訴,但因犯罪多屬傷害輕罪,舉證不易,即便勝訴,亦多曠費時日,對於受害人之保護緩不濟急。而對於加害人之處遇方式,亦僅處以刑罰,未能納入建制化之輔導及治療方式。至於在被害人住所安全、子女監護權、財產歸屬及費用分擔方面,亦欠缺簡明有效之法律救濟程序。凡此種種,足以說明我國亟需檢討家庭暴力防治真空之急迫性,以及藉由專門立法加以建制完整防治體系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