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九二年修法新增了聲音、立體形狀可構成商標,大大擴大的商標的構成要素。所以,現在以特殊音樂或聲樂亦可以申請商標註冊,附帶一提,這類商標大多亦有著作權之保護。
「文字」為要素的商標舉例而言,「寶島」「上光」均用於眼鏡;「圖形」、「記號」則為較多,如耐吉用「打勾」的圖樣;「顏色」方面,舊法限於顏色組合,不包括單一顏色,新法則將焦點集中於識別性,若符合此要件,則單一顏色亦可為商標;聯合式則是使用一種以上的要素以上而組合成之商標;立體形狀則為三度空間,有別於傳統二度空間之商標形式,例如賓士汽車車前頂端「圓圈內人字型」的商標即屬立體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