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述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可知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也就是商標一定要主管機關申請註冊,註冊後始可向他人主張其擁有商標使用權,以排除他人任意使用自己的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所以,只要自註冊公告日起,申請人就可以取得商標權,而其期間為十年。其可主張商標權的範圍為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申請延展註冊,應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如果是在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應加倍繳納註冊費(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舊商標法規定在申請延展時,商標專責機關仍需為實體審查,也就是要有確實使用該商標的情形,而新法則著重在延展後是否有實際使用商標,若於商標權期間內未使用該商標,則屬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商標專責機關廢止其註冊。所以,於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時,無需為實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