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的權利。在我國實務上對 於專利侵害一向都採取刑事制裁,然而本次(九十年十月二十 四日修正公布)修正之專利法已將侵害發明專利罪予以除罪化 。 立法院在專利法修正的過程中,曾經過激烈的辯論,至終 作成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而仍然保留侵害新型專利罪及 侵害新式樣專利罪之刑事責任。那現行專利法為何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 立法政策支持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基於以下各點之考量:
一、專利侵害是否科以刑罰,參照各國法制以民事救濟居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WTO/TRIPS) 第六十一條則讓諸各國自行決定,專利侵害是否加以刑事制裁,並未加以強制。
二、由於發明專利本身涉及複雜之技術與法律專業知識,侵權與否滋生疑義,判斷不易,而據產業界反映實務 運作每常有專利權人挾刑事制裁而索取高額之權利金,難免造成不公平,所以宜以私權解決,由當事人各 自在較為平等之基礎上,基於市場供需與契約自由,自行協議權利金。
三、為加強專利權人之保障,配合發明刑罰除罪化,同時 配套將故意侵害專利,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 額以上之民事損害賠償,提高其懲罰性損害賠償額之上限,由原來的損害額的二倍調高為三倍。藉以收嚇 阻之效。且這個懲罰性之損害賠償,不僅只於侵害發明專利權 ,於新型、新式樣專利也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