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非商標所有人當然不得任意使用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但是仍有例外,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了三款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情形,分列三款如下:
第一款
「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主觀上使用人為「善意」,客觀上為「合理使用」且非作為商標之使用,實務上多以該使用人對商標的認識程式、營業狀況等情形綜合判斷。
第二款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此為配合商標法第五條列入立體形狀亦得為商標而增列之規定。
第三款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若先行使用該商標,卻僅因未及時申請註冊讓他人先註冊而不能使用商標者,則不免不平,所以本款規定允許其使用該商標,但是僅能使用於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而且商標權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以保障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除了上述三款例外的情形外,若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使用,則該經同意之人亦可以使用該商標。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為「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明文化所為之規定。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同一商標的真正商品,在未經輸入國的商標權所有人同意下,逕行自國外輸入的行為。
一般通稱此種商品為「水貨」。「真正商品平行輸入」因商品來源正當,不侵犯商標的顯示商品來源、品質保證等功能,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的信譽發生損害,再者其可防止市場的獨占、壟斷,消費者亦可以合理價格選購,故修正後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使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