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義:「著作,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分析之,著作有三個主要要件。
(一)獨創性:
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所以著作並不要求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地步,且即使與他人之著作相似或雷同,只要能夠證明係「獨立創作之結果」,無抄襲、盜用,則各人作品都可以各自取得著作權(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713號)
(二)原創性:
著作權要求之原創性固不如專利要求之「新穎性」嚴格,但依著作權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保護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人之著作精神作用有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和獨特性,始具有原創性(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五○號判決)。
(三)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觀念、構想本身(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