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授權,是指將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予他人使用,此時並不移轉商標權,只授權他人使用自己已註冊之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此種授權,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
商標之授權,最好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如前所述,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授權法律行為即生效力。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只是可以對抗第三人,這就是「登記對抗效力」。此外,前述商標法同項後段還規定:「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所以再授權的效力規定亦同上述,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登記僅是可以對抗第三人。附帶一提,若商標有授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標權。(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