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經銷商而言,由於現行市場上之電腦伴唱機中常灌錄上千首伴唱歌曲,經銷商常常因為時間及能力而無法自行判斷其中是否有侵權之歌曲,而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對「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侵權行為處罰限於「故意」行為,所以經銷商在販賣伴唱機時,若發生無法自行確認所有歌曲都已經過合法授權時,則最好於販賣前能先取得製造商之「保證書」,以保證該伴唱機所灌錄之歌曲全部已獲得合法之授權。
而此處所稱之「保證書」是一種證明經銷商並無「故意」的證據方法之一,經銷商可以透過任何方式,包括書面證明、第三人保證、製造商之產品說明書、著作財產權相關團體之保證等類似能夠「證明經銷商並無故意侵害著作權之方法」以保障自身之權益。當然,經銷商在向製造商取得產品所灌錄音樂著作均合法取得授權之證明時,如果製造商不願作此類保證,經銷業者應考慮是否銷售該品牌之產品,切勿因貪圖利益而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