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著作權法之制定不僅是保障著作人個人,另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故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五款有專章規範「合理使用」,即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使用人並不侵害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以達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
(一)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 為使國家機關運作順暢,以促進公共利益,准許「立法、行政和司法」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著作,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例一:甲立法委員於下禮拜要決議刑法之修法案,聽說某乙對這方面有所鑽研,因此就將乙與本次修法有關之書籍部分影印想作為參考,甲之重製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乙之語文著作?
解說一: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之需要,認為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之著作,故甲不侵害乙之著作財產權。不過,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得有害於著作財產權。
例二:甲擔任某地方法院之法官,審理買賣案件時,審理中引用法學學者乙之著作「民法總論」中的見解,為瞭解乙之見解,甲法官將乙民法總論中買賣部分影印下來,甲法官是否侵害乙之著作財產權?
解說二:重製係著作財產權之一,重製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但因甲係為司法程序上使用之必要,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著作,不侵害乙之著作財產權。
(二)為教育之目的 教育係為傳播知識文化,同樣為使教育工作能順利進行,故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明定,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著作,惟須注意使用之權限。
例三:甲擔任某國小之教師,為教育學生了解當地之歷史文化,知道同事乙對於這方面很有研究,最近並完成「**文化古蹟」一書,但正在尋找合意之出版商公開發表該書,甲心想是同事關係又僅是給學生教學用,在未得乙同意,影印五十份給學生用,甲是否侵害乙之重製權?
解說三: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授權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甲為授課需要,且僅是影印五十份,應屬合理使用,惟重製之著作係屬「未公開發表」,故甲仍無法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主張合理使用,乙可以追究甲之侵害責任。
例四:乙公司經授權編訂國小教科用書,乙公司在內容中引用近代作家甲已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