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契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準此,著作如係受僱人在職務上所完成者,經公司與其受僱者在著作完成前以契約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依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此與著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之情形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