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大學校園附近之影印店常接受學生委託,大量影印原文教科書之行為,導致國外著作權人訴請檢察官搜索、扣押,引起各界重視。
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影印行為則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範之「重製」行為,屬於著作權人之權利,故如學生或影印店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原則上即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影印。
學生或影印店之「影印行為」有無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應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列舉規定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概括規定定之,關於其認定標準,第六十五條並訂有四項判斷標準檢驗之: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依上述規定,學生為個人學習之用,影印一本書的一、二章節自行使用,固然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但若整本影印,顯然已超越合理使用範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然是否為著作之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四條之侵害,屬事實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具體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