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任意使用他人之著作,原則上必須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消滅或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內始可。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於存續期間(參考第七題)屆滿時消滅,惟亦有可能著作財產權尚在存續期間,但著作財產權已消滅,分述如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1. 著作財產權人(此處係指自然人)死亡,但無繼承人,著作財產權歸屬『國庫』。
2.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法人消滅,其著作財產權歸「地方自治團體」。
上開兩種情形即屬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限未屆滿,但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著作財產權不論是因存續期間屆滿或是第四十二條之情形而消滅,只要是消滅,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不會有侵權的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