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其程序如下:
1.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依民法1174條第2、第3項,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於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
3.應備文件:
(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 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拋棄繼承之書面
(5) 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6) 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