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繼承人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在法定期間辦理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將由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幫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拋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