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在法律上乃取決於債務人是否有財產,若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的債權,一時之間將無法獲得滿足。若債務人有機會繼承遺產,該繼承的遺產即會成為債務人個人的財產,債權人即可就該繼承的財產進行求償。惟債務人選擇拋棄繼承時,則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將會落空。此際,債權人能否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撤銷債務人拋棄繼承的行為?
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七十三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 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因此,債權人若遇到此等情形時,只能坐視債務人拋棄繼承權,而無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