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須生存,始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現父子同時死於空難,依民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現父子推定為同時死亡,不符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須生存之原則,自不得繼承對方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