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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相關
親人(被繼承人)過世後,誰是繼承人?
被繼承人之「配偶」為遺產當然繼承人,並與下列順位之人「共同」繼承遺產:
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內外(曾)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如何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哪些?
繼承遺產不僅限於財產,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繼承。
財產部分:可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了解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項目。
債務部分:債務難以一望即知,死者在外欠錢,家屬不一定知道,繼承人切莫就上門催討之債權人直接清償,可能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繼承方式有哪些?
繼承方式可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
拋棄繼承:放棄取得遺產之權利,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前,即拋棄繼承人自始未取得對遺產之一切權利。
限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及債務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就繼承遺產之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該如何辦理?
辦理限定繼承應該準備的東西:
聲請狀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名冊
遺產清冊。(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包含已知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
其他法院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
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
方式: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知道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費用: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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